纪委、监察处的职能
一、纪委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监督检查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纪委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4.参与学校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参与学校对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5.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6.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7.受理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8.结合纪检工作职责,做好对基层党组织相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9.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纪检工作。
二、监察职责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贯彻执行学校的行政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3.受理对关于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决定、决议、规章制度行为的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学校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协助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教育,对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予以宣传和表扬,对典型违纪案件应予以通报。
6.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察、考核和评议工作。
7.结合监察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向学校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8.完成学校行政、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监察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