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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北师大原系主任插手招生获刑收取家长好处费10万事未办成均退款被判5年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16:00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2011-04-09日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北师大艺术学院舞蹈系原系主任于某,收取2名考生家长10万元好处费,并在专业课考试中给予考生帮助。因两名考生在高考中文化课“不达标”,均未能被录取。事后,于某虽将10万元退还给考生,但并未逃脱法律的制裁,其被海淀检方公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于某因受贿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于某在案发前是北师大艺术学院舞蹈系主任。据了解,于某曾经受过良好的专业素质教育,并多次出国深造,她从一名普通的老师逐渐升为系主任,负责主持全系的各项工作。正值事业上升时期,于某却因收受好处费,涉嫌受贿案发。

2004年至2005年期间,考生家长杨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于某,请于某对孩子小杨进行指导。于某提出希望考生家长以“捐资助学款”的名义给其5万元好处费,并承诺她可在招生中进行运作,帮助考生被录取。

在专业课考试中,于某作为评委,也确实在艺术考试科目方面提高了考生小杨的艺术专业课分数。但因小杨在高考中,文化课考试没能达到录取标准,未被录取。事后,见事未办成,于某将5万元退给了考生家长。

次年,于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收受另一名考生家长5万元。这次,该考生的文化课分数也因未到录取标准,未被录取。因事没办成,并担心事情败露,于某又将钱退回。

其后,一名学生家长将于某举报。检方就此展开调查并多方取证,于某到案后也如实交代了受贿过程。

释疑

掩饰犯罪退赃不影响定罪

承办该案件的刘岩绅检察官解释说,该案中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捐资助学款”向考生家长收取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于某两次收取了好处费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虽然退回给对方,但不是出于她的主观意向。刘岩绅检察官称,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缴赃款,并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因此,海淀检察院最终以涉嫌受贿罪将于某公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于某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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