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何时生效?
答: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3.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怎样设置的?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4.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后还能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吗?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5.行政机关公务员所受处分可以解除吗?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所受处分已经解除,是否应该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所受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7.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该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从重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从轻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减轻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免予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2.行政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3.行政机关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应该受到什么行政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什么机关决定?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处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处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7.被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出境吗?还有什么其他限制吗?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18.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时限吗?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9.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如何管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20.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1.如何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22.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应该受到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该受到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企业中兼任职务的应该受到处分吗?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5.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应该受到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包养情人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6.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应该受到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27.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应该受到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