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院招生监察应当遵循“源头参与,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院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院招生委员会设招生监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监察审计处,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独立地开展招生监察和有关的投诉及咨询工作。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参与并指导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四条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招生办有关负责人组成。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但任。
第五条招生监察办公室的职责权限是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学院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配合招生办公室选派招生工作人员及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七条参与学院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计划的制订,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被监察对象必需接受监察,及时改正。
第九条受理有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国家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学院、考生和招生人员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对学院艺术类招生、考试计划的制订;试题保密、考生报名、考试、判卷;分数登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范围及合格通知书的发放等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察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参与统招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招生部门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情况,监督检查对考生档案,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验、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督促、指导并协助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四条对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学院招生部门、招生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学院新生录取过程中的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协助领导和招生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实行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九条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有疑难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招生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录取结束后,要向院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第二十一条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招生人员、招生监察人员违犯本实施细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成人招生的监察工作,按此规定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原工学院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