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原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中工党〔2011〕14号
各直属党组织
各直属部门:
《中原工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已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通知
中原工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强化领导责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提高执行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后勤服务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责权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1.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
2.部门出现违反经济管理责任的行为;
3.部门出现不稳定或安全责任事故;
4.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决议的行为。
(二)责任意识淡薄,决策失误,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涉及本部门学科专业建设及与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学位授予、评优评奖、项目申报等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在收费、招生考试、设备及大宗物资(含教材图书)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不执行校务公开相关规定的;
3.个人擅自决定涉及本部门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选用、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4.违规决定导致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5.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逃离现场、不组织救助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拖延懈怠,产生严重后果的;
6.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7.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三)执行不力,办事拖拉,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校整体工作部署的
1.对应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确定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2.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的,或者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3.部门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组织纪律涣散,师生意见较大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作风不检,举止不端,违反相关廉政规定,损害领导干部形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日中因饮酒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言行不检、举止不端、打牌赌博、酗酒闹事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损害干部形象的;
4.铺张浪费、攀比享受,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其他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五)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歪曲事实、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的;
2.对本部门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
2.部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3.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撤职;
(十一)扣发岗位津贴。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采用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照《中原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问责。
第六条问责处罚
(一)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职;
(二)受到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
(三)受到调整岗位、停职检查的领导干部,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
(四)受到引咎辞职问责的领导干部,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
(五)受到责令辞职问责的领导干部,扣发半年岗位津贴;
(六)受到免职问责或撤职问责的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发1年岗位津贴;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失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撤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受到2次以上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六)坚持错误,拒绝纠正,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批示和通报;
(二)校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三)检举、控告;
(四)监察或审计建议;
(五)其他渠道。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纪委、组织部、监察审计处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校党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问责领导干部基本情况;
(二)存在问责情况的事实;
(三)责任认定;
(四)问责依据;
(五)问责方式与处罚;
(六)不服问责的申诉途径、期限;
(七)承办部门、日期。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领导干部享有的权利。问责决定存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问责情况应由调查组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部门或领导干部个人。
第十五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被问责领导干部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七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承办问责工作,组织部、人事处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