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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6日 14:41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中原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中工党〔201111


各直属党组织

各直属部门:

《中原工学院信访工作规定》已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信访工作 规定 通知

中原工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负责解决,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系。学校信访工作由校党委书记、学校院长总负责,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院领导根据分工归口负责。校内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总负责,主管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的来信来访处理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并由具体的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层面的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以及全校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校各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的信访工作,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信访工作,确定一名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和合理采纳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学院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指导、检查、督促各学院(部)、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单位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学院办公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学校有关部门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及时、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六)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根据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全校信访统计数据和其他工作材料;

(八)通过信访渠道分析、了解校情民情,向学校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报告重要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好务;

(九)认真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校内各部门受理信访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信访;

(二)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上级及学院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定期分析、研究和反映本部门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建立重要信访档案,为处理问题、复查案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备查资料;

(四)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良情绪和矛盾纠纷;

(五)遇到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学院办公室汇报、请示,并提出办理建议。对信访中涉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异常突发情况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十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到文明、热情接待,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部门;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渠道及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一条学院办公室、各部门、各学院应通过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信访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每周二下午为接待时间,接待人员由校领导、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学生口学生工作负责人各一名组成,主动倾听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oa、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如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信访接待人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一般应采用本款所列方式依法、逐级、有序向责任归属单位、部门反映问题。对于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

第十四条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本级或上一级党政领导和部门提出:

(一)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建议、情况和反映;

(二)对学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其他涉及教育法规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不予受理范围:

(一)信访人提出的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政机关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对依法应当、已经或者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信访要求的事项。

第十六条有权直接处理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若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除书面答复信访人外,还应将受理情况报告交办单位或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各部门对所接待、受理、承办的信访事项均应登记。

第十八条学校利用网络资源建立全校信访信息系统,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学校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各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学院办公室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所在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处或者有关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定期汇总制度,各部门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内以报表形式,向学院办公室汇总本部门受理信访事项,以便了解全校信访总体情况。

第二十条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登记编号,及时送交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阅示。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本部门的职责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或处理权限属于本部门的应由本部门信访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部门信访负责人无法处理的应报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处理意见,重大事项还应报请主管校领导批示;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属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可以送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三)如信访事项处理权限不属本级或本部门的,经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登记后转送上一级信访部门,或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提出。

第二十一条学院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工作人员登记编号,及时送交办公室主任阅示: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院办公室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重要事项报请校领导,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信访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三)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院办公室呈请有关校领导批示,指定牵头单位联合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具体接收部门应遵循校内信访办理程序,并根据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具体落实。上级直接转办、交办给主管校领导的信访事项,校领导根据信访事项归口批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按照信访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本着“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的原则,予以及时答复。对于匿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应对信中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对反映同一问题的重复来信,可待调查办理结束后一并答复;对答复过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提出新问题的来信,不再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视具体情况抓紧办理,原则上应当在15日之内办结;对交办和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办结后,应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单位或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

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提出复核请求。

信访人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校内各部门提出投诉请求的,各信访部门可以不再受理,但相关部门(包括信访人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如信访人复查请求的事项涉及重大问题、政策性问题,受理单位应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及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院办公室发现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责成相关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阅批师生员工来信,接待师生员工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检查指导本部门信访工作。发生群体上访时,信访人所在部门领导应迅速赶到现场,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 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部门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 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冒用、盗用他人名义信访,必要时应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部门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

(二)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

(六)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对校内信访人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校外信访人,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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