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文件
中工政〔2011〕3号
各直属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教财〔2004〕36号)和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学校严禁各部门或个人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折扣和手续费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收取的范围
(一)基本建设(或修缮)工程所需设备及材料、实验仪器及设备、学生生活用品、办公用品及奖品、纪念品、医疗设备及药品、图书、教材、粮油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及学校门面房、摊位、食堂的出租必须按学校文件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公开招标而自行采购的,财务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同时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在因公采购活动中,对经营者给予的优惠价和折扣,一律实行明折明扣,并要求其明示和如实记入财务凭证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隐瞒、截留、私分,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为教学、实验及为学生购买的教材,对经营者给予的优惠价和折扣,在实行明折明扣并要求其明示和如实记入财务凭证入账后,按学年结算,将让利优惠给学生本人。
(四)在对外承包经营业务、承办教学点、考试点和对外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由合作方给予的信息费、好处费等应如实上交学校财务统一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隐瞒、截留、私分,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专项奖励
对在经济往来中严格按财经纪律办事,努力为学校节约经费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可实行专项奖励。
三、组织落实
(一)加强领导和督查。各部门党政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
(二)做好宣传教育。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本部门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三)各部门或个人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收取的回扣、折扣和手续费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交到学校财务的,学校将不再追究责任。
(四)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本次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四、违规处理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文件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在本次通知下发后发现仍在暗中收受回扣、折扣、手续费的部门或个人,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每年将组织人员对有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本通知下发后不遵照执行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财务管理 通知